接海關總署通知,為加強海關對《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以下簡稱《總冊》)的管理,適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經營發展需要,現就加工貿易企業申領《加工貿易分冊》 (以下簡稱《分冊》)問題公告如下:
一、 加工貿易企業眾多口岸出口《總冊》項下保稅貨物,或因深加工結轉報關的困難時, 可向海關申請辦理《分冊》。
二、 申請《分冊》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已持的海關核發的《總冊》的加工貿易企業,但不包括適用D類管理的企業; 2、 《總冊》在有效期內且未執行完畢。
三、 企業向海關申請《分冊》時應提交以下單證: 1、 已填寫并加蓋企業印章的《加工貿易分冊申請表》 (一式二份); 2、 已預錄入的《加工貿易分冊呈報表》; 3、 海關核發的《總冊》; 4、 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海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核發分冊 1、《加工貿易分冊呈報表》的手冊編號應與總冊的手冊編號相同; 2、分冊的有效期在總冊的的效期之內; 3、分冊只能的一個口岸,異地報關分冊必須在總冊審批口岸范圍內,深加工結轉分冊的口岸可超出總冊審批口岸范圍; 4、 冊的進出口商品項必須在總冊審批的商品項范圍內; 5、 分冊經營單位、加工生產單位、商品序號、品名、規格型號、計量單位、單價、幣制等必須與總冊對應一致; 6、 分冊的進出口商品數量必須在總冊備案的對應商品數量范圍之內。分冊申請商品進出口數量《總冊備案姨應項數量-總冊對應項已進口或出口數量一已簽發分冊對應項累計備案數量; 7、 深加工結轉分冊可分為本地加工結轉進口分冊與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備案內容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進口料件部分,用于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本地深加工結轉進口分冊的備案內容包含進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關關區范圍內的深加工結轉進口/總冊在本地中岸無法周轉,由企業申請并經主管海關關長批準, 可核發深加工結轉進口分冊;其他情況一律不核發深加工結轉進口分冊。
四、《分冊》內容發生變更,企業應填寫《分冊變更申請表》,并辦理《分冊》變更預錄入后,持申請表、預錄入呈報表和《分冊》向主管海關申請變更。《分冊》的進口和出口商品的序號、品名、規格型號、計量單位等不得變更。
五、《分冊》只能由經營單位或其委托人(需有經營單位的委托書)持有,并用于辦理保稅貨物的報關手續,不得移作他用。異地報關《分冊》只能在經批準的異地中岸辦理保稅貨物出口報關手續。深加工結轉《分冊》只能在經批準的中岸辦理保稅貨物加工結轉報關手續。
六、 業使用《分冊》在異地中岸報關,報關單的"備案號"欄應填報《分冊》號。深加工結轉進口《分冊》號。深加工結轉進口《分冊》僅限在本地報關,報關時報關單的"備案號"欄應填報《總冊》號,其他內容應按照《分冊》備案內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口報關單填制規范》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報。
七、《分冊》執行完畢或《分冊》有效期到后,企業應妥善保管《分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手續。向海關報核時,企業應向海關提供《總冊》和所有《分冊》以及海關規定的其他單證資料。
八、《分冊》遺失,企業應及時書面向海關報告,并登報聲明。因《分冊》遺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業負責。對報失的《分冊》,經主管海關核實后,未進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領新的《分冊》,但原《分冊》底帳應做相應的變更。
九、企業利用《分冊》進行走私違法活動的,海關將依照《海關法》等的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本公告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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