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質檢總局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簽署相關協定,決定于2011年12月1日起,中國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檢驗目錄內的工業產品需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內容包括產品的質量、數量、安全、衛生項目,以及監裝等。2012年1月1日起,伊方將憑中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查驗放行。這是繼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亞、埃及之后,第四個與我國簽署協定,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國家。與前三國不同,出口伊朗產品檢驗范圍僅限法檢目錄內的工業產品,而檢驗項目只針對質量檢驗、監裝,不包括核價。
伊朗是我國在中東地區的重要貿易伙伴之一,江陰對伊朗出口產品種類較多,據江陰檢驗檢疫局統計,2011年1~7月,該局檢驗的出口伊朗工業產品為113批,貨值累計2117萬美元,主要產品有食品級磷酸、板式換熱器、焊管、無縫鋼管、鋼繩、打包機、冷卻塔、自行車零件等。針對出口伊朗新規,我國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出口生產企業及貿易商,與伊方簽訂外貿合同時,要積極做好裝運前檢驗的有關準備工作,重點要求外商提供相關產品所涉及的伊朗技術法規和標準,并預留足夠的檢驗監裝時間,避免貨物在通關環節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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