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發布)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出境印刷品,系指用機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鋅版、模型或底片,在紙張或常用有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復制品,以及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復印件等。 音像制品系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電影膠片, 幻燈片等,以及各種信息存儲介質。 第三條 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應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無禁止進出境內容的,按理數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予退運。 第四條 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 污蔑國家現行政策; 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 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覆復破壞、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臺灣獨立”的。 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 3.宣揚封建迷信或兇殺、暴力的。 4.其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 第五條 旅客攜帶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禁止進境。 禁止郵寄散發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 第六條 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 4.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規定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 5.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第七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關予以沒收。 不如實向海關申報,不接受海關查驗,或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以及其它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 個人攜帶和郵寄進出境有本規定第四條第2項所列內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關除予以沒收外,并視情節按以下規定處理: 1.主動向海關申報的免予罰款。 2.走私淫穢印刷(如畫冊、書刊、撲克等)十冊(副)以下,淫穢錄音制品、幻燈片十盒(張)以下,或淫穢照片、畫片五十張以下的,處以人民幣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走私淫穢錄像制品五盒以下, 處以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走私淫穢印刷品或淫穢音像制品在本條第2項、第3項所列數量以上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的《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即予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