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金華檢驗檢疫局在對1批出口德國的角向磨光機(HS碼:8467291000)進行檢驗監管時發現,可自鎖開關未配備重啟預防裝置,不符合德國市場監察機構要求。根據歐盟機械指令2006/42/EC Annex I條款2.2.1的規定,協調標準EN60745-2-3條款21.18.1的規定,對于額定直徑不超過155毫米的手持角向磨光機和額定直徑不超過130毫米的直磨機,德國做出以下規定:開關可以鎖定在開啟的位置,但本身沒有配備防止重新啟動裝置的工具產品被禁止,即不允許使用不帶重啟預防裝置的可鎖定開關。目前,金華地區出口德國的大部分小型角向磨光機和直磨機都不能滿足新指令的要求,必須防止意外啟動或者意外連續操作帶來的風險。
根據上述情況,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國內相關企業:對照本企業生產的角向磨光機、直磨機型號規格,發現可自鎖開關未配備重啟預防裝置的實施整改(額定直徑超過155毫米的手持角向磨光機和額定直徑超過130毫米的直磨機除外),對于不能實施立即整改的,應提交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時間;加強歐盟相關法規研究,在出口產品時遇到有關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新情況、新動向等,可及時與檢驗檢疫部門聯系,以便組織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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