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海關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外國政府是指外國國家的中央政府;
國際組織是指聯合國各專門機構以及長期與我國有合作關系的其他國際組織(見附件1);
國際條約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見附件2)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締結協定或協議以及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三條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的減免稅范圍包括:
(一)根據中國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協定或協議,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直接無償贈送的物資或由其提供無償贈款,由我國受贈單位按照協定或協議規定用途自行采購進口的物資;
(二)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受外國政府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
(三)國際組織成員受國際組織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
(四)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減免稅進口的物資。
第四條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的審批單位:
(一)由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向其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經所在地直屬海關審批。
(二)對于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是多個且跨省、市、自治區的,可由我國政府主管部委統一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經海關總署審批后,通知有關直屬海關和進口地海關執行。
第五條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減免稅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應于首批物資進口前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贈送函或含有減免稅條款的協定、協議、國際條約的復印件備案。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臨時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如不能及時提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的贈送函,也可提交外國駐我國大使館、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處的證明函。
(三)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受外國政府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應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外國政府的委托書,或外國駐我國大使館的證明函。
(四)國際組織成員受國際組織委托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應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國際組織的委托書,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處的證明函。
(五)受贈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應于上述無償贈送物資進口前,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除提交上述協定、協議和證明函外,應同時提交我國政府主管部委出具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進口物資證明》(見附件3)和進口物資清單,經所在地直屬海關審核無誤后出具《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進口地海關憑以減免稅驗放。
第六條 海關對上述減免稅審批工作,一般應在接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結。如申請單位提交的有關材料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海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補辦。
第七條 上述減免稅進口物資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出售或移作他用。對違反本規定的,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實施。
附件1:
國際組織(部分)
一、聯合國有關組織
1、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___UNDP)
2、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____UNEP)
3、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____UNCTAD)
4、聯合國人口基金
(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____UNFPA)
5、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____UNICEF)
6、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oner for Refugees____UNHCR)
7、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UN/ECF)
8、世界糧食計劃署
(World Food Programme____WFP)
9、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____ESCAP)
10、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I Uses of Outer Space____COPUOS)
二、同聯合國建立關系的政府間機構
l、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____ILO)
2、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____FAO)
3、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___UNESCO)
4、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____WHO)
5、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____IMF)
6、國際開發協會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____IDA)
7、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____IBRD ) (World Bank)
8、國際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____IFC)
9、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____ICAO)
10、萬國郵政聯盟
(Universal Postal Union____UPU)
11、國際電信聯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____ITU)
12、世界氣象組織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____WMO)
13、國際海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sation____IMO)
1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____WIPO)
15、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
(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____IFAD)
16、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____UNIDO)
17、國際原子能機構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____IAEA)
18、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____WTO)
三、其他有關國際組織和金融機構
1、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簡稱國際聯合會)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____IFRCS)
2、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____ICRC)
3、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____EU)
4、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____APEC)
5、亞洲開發銀行
(Asia Deve1opment Bank____ADB)
6、日本協力團
(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____JICA)
7、韓國協力團
(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____KOICA)
8、國際計生聯組織
(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____IPPF)
9、國際移動衛星組織
Intetnational Mobile Satelite Organization___INMARSAT)
10、阿拉伯國家聯盟
(League of Arab States____LAS)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今第三十七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列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
第五條 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的決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建議并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
(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議并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會商后,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屬于具體業務事項的協定,經國務院同意,協定的中方草案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決定,必要時同外交部會商;
(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談判和簽署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的協定,由本部門決定或者本部門同外交部會商后決定;涉及重大問題或者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職權范圍的,由本部門或者本部門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請國務院決定。協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門審核決定,必要時同外交部會商。
經國務院審核決定的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經談判需要作重要改動的,重新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
第六條 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權證書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長簽署;
(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協定,由部門首長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權證書由部門首長簽署。部門首長簽署以本部門名義締結的協定,各方約定出具全權證書的,全權證書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長簽署。
下列人員談判、簽署條約、協定,無須出具全權證書:
(一)國務院總理、外交部長;
(二)談判、簽署與駐在國締結條約、協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館長,但是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談判、簽署以本部門名義締結協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首長,但是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往國際會議或者派駐國際組織,并在該會議或者該組織內參加條約、協定談判的代表,但是該會議另有約定或者該組織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前款規定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
(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
(三)有關司法協助、引渡的條約、協定;
(四)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協定;
(五)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
(六)其他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
條約和重要協定簽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審核;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予以批準。
雙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準后,由外交部辦理與締約另一方互換批準書的手續;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準后,由外交部辦理向條約、協定的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交存批準書的手續。批準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署。
第八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范圍以外的國務院規定須經核準或者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核準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簽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核準。
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經核準后,屬于雙邊的,由外交部辦理與締約另一方互換核準書或者以外交照會方式相互通知業已核準的手續;屬于多邊的,由外交部辦理向有關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交存核準書的手續。核準書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長簽署。
第九條 無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或者國務院核準的協定簽署后,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的協定由本部門送外交部登記外,其他協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條 締約雙方為使同一條約、協定生效需要履行的國內法律程序不同的,該條約、協定于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會方式相互通知后生效。
前款所列條約、協定簽署后,應當區別情況依照本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批準、核準、備案或者登記手續。通知照會的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第十一條 加入多邊條約和協定,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決定。
加入多邊條約和協定的程序如下:
(一)加入屬于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范圍的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審查后,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審核;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加入的決定。加入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二)加入不屬于本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范圍的多邊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審查后,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作出加入的決定。加入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第十二條 接受多邊條約和協定,由國務院決定。
經中國代表簽署的或者無須簽署的載有接受條款的多邊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審查后,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作出接受的決定。接受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條約、協定,以中文和締約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必要時,可以附加使用締約雙方同意的一種第三國文字,作為同等作準的第三種正式文本或者作為起參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經締約雙方同意,也可以規定對條約、協定的解釋發生分歧時,以該第三種文本為準。
某些屬于具體業務事項的協定,以及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經締約雙方同意或者依照有關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也可以只使用國際上較通用的一種文字。
第十四條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的雙邊條約、協定的簽字正本,以及經條約、協定的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核證無誤的多邊條約、協定的副本,由外交部保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的雙邊協定的簽字正本,由本部門保存。
第十五條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或者加入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公布。其他條約、協定的公布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需要向其他國際組織登記的,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該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和協定的程序,依照本法及有關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的修改、廢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該條約、協定的締結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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