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8日財稅字[199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8年6月1日起,銷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為實行財政定額補貼辦法。為此,財政部制定了《關于印發〈銷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財政定額補貼辦法〉的通知》(財商字〔1998〕336號)。根據上述精神,現對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的退(免)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從1998年6月1日起,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126號),改為財政定額補貼辦法。對企業1998年6月1日以后購買的新疆棉,停止發放《使用新疆棉生產出口紡織品監管證書》(以下簡稱《監管證書》),同時,生產出口的紡織原料及制品統一執行11%的出口退(免)稅率,紡織原料及制品的范圍詳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紡織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8]27號)。
二、企業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購買的新疆棉生產出口的產品,凡符合財稅字[1997]126號文件規定的,仍可繼續按該文件的退稅監管辦法執行。
三、各地國家稅務局應對未使用或未發放的《監管證書》進行收繳注銷。以上請遵照執行。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紡織工業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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