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999年9月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1999)28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按照堅持對外開放,鼓勵出口收匯,改善投資環境的原則,我局在1997年外匯管理法規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近兩年的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再次清理。根據此次外匯管理法規清理結果,決定廢止部分已無存在必要的外匯管理法規,現通知如下:
一、 為簡化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和入帳的操作手續,鼓勵企業出口及時足額收匯,在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管理日趨完善的基礎上,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1997年7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9月1日施行)和《關于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有關結匯或入帳手續的通知》(1998年10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10月15日施行)的執行;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無論金額大小,結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
二、 鑒于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已經建立并已正式運行,已基本杜絕了異地售付匯項下管理的漏洞。為簡化操作手續,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關于明確貿易項下異地售付匯問題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執行;貿易項下異地售付匯按照《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和《規范進出口代理業務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憑外匯局核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辦理。
三、 鑒于《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1998年9月1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和《關于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對外債項下還本付息的核準管理重新進行了細化和明確規定,為了統一相關管理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關于加強外債還本付息核準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執行;外債還本付息按照《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請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時轉發所轄分支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及時轉發所轄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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