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征退稅問題 廣州一讀者問:我公司是95年在廣州開發區注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全部外銷(有國內專廠、直接出口);96年底開始有銷售收入,97、98年直接出口銷售收入超過100萬元。但公司一直未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因此97、98年直接銷售收入部分到現在仍未辦出口退稅或免稅申報。問:對該部分收入,我公司現在可否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征退稅問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432號)文的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超過增值稅小規模標準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免稅,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050號)規定,辦理“免、抵、退”稅。請你公司迅速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這部分收入。
廣州一讀者問:我公司是95年在廣州開發區注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全部外銷(有國內專廠、直接出口);96年底開始有銷售收入,97、98年直接出口銷售收入超過100萬元。但公司一直未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因此97、98年直接銷售收入部分到現在仍未辦出口退稅或免稅申報。問:對該部分收入,我公司現在可否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征退稅問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432號)文的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超過增值稅小規模標準的,其1997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一律不得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免稅,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050號)規定,辦理“免、抵、退”稅。請你公司迅速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這部分收入。
|